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阳光政府是依法监督出来的
http://www.sc-jc.net    发布时间:2008-05-19    来源:北京日报    点击次数:34657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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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5月1日,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正式施行。该法的目的旨在保护民众的知情权,推动政府事务的公开、透明。在今年3月的人大会议上,国家主席胡锦涛表示,本届政府要干干净净为人民服务。去年,他亦在中共中央十七大报告中表示,要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。笔者以为,胡主席所言甚是,官员的清廉和勤政必须依赖对政府的外部监督——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。

    某些政府机关过去存在的信息不透明问题,除了以前没有强调信息公开制度的旧习惯以外,主要原因是不透明易于贪腐、渎职。某些官员只要“为人民服务”,就要收取“人民”的好处,否则就不理会“人民”。行政审批事项为什么屡次精简还是那么多?就是这种观念在作怪。

    我国古代谚语说“徒法不足以自行。”的确,法律被制定后,不能自动执行。当代也有很多学者感叹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不守法意识,如随意变通、法不责众等观念。笔者以为,我国要实现法治,一切行为以法律为准绳,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公民能够充分参与立法、能够监督执法和司法过程。只有更加直接地尊重并在制度上赋予人民群众以主体地位,使人民群众能够通过新闻媒体、网络或信访直接监督政府的运行,官员和普通公民才能逐渐树立法治意识,尊重法律的权威。舍此,别无良方。

    阳光政府的官员,不仅要做到干干净净,还要做到忠于职守。而这不能主要依赖官员的道德自觉,而必须主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。所谓权力在阳光下运行,就是指政府要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行使权力、履行职责。无数事实证明,没有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,绝大部分政府及其官员绝对不会自觉自愿地做到清廉、勤政。即使少数道德高尚的官员,能够在现有体制下做到这样,因其稀少和艰难,是不能成为政府管理体制典型样本的。

    阳光政府何以实现?这是一个非常重大、艰巨的课题。之所以艰巨,是因为政府自身对自身的改革难以做到壮士断腕。比如对政府信息的公开、行政审批权力的削减、垄断行业的竞争化等等,由于直接涉及到政府官员的收入、福利,政府很难彻底割断利益链。

    所以,建设阳光政府的最重要、最根本的一步,是时刻保持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依法监督。这里,人民群众包括公民、法人和社会公共组织。依法监督的形式包括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依法监督、人民团体民主监督、人民群众信访监督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,以及新生的网络媒体舆论监督。而后三种监督,特别是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的舆论监督,是最直接的外部监督,尤其需要大力加以引导、保障。

    因此,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要有效施行,必须通过公民社会有力的外部监督,促使政府及其官员不断提高公开信息、权力透明行使的民主、法治意识。(阚敬侠/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)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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